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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戀愛時將房屋一半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分手后索回被駁,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
戀人分手后,男方起訴要求女方返還在愛情期間,登記在女方名下的50%房產份額。近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因男方無法舉證證明該房產份額屬于彩禮,判定駁回了其訴訟懇求。 原告王先生訴稱,他與趙女士于2014年建立愛情聯系,兩邊均已見過對方家長及親朋,開端準備成婚事宜。趙女士提出要購買成婚用房,王先生遂于2016年購買了海淀區某房子,購房款450萬元均由王先生支付。買房時趙女士稱,若不將房子的5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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