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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戀愛時將房屋一半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分手后索回被駁,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

    戀人分手后,男方起訴要求女方返還在愛情期間,登記在女方名下的50%房產份額。近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因男方無法舉證證明該房產份額屬于彩禮,判定駁回了其訴訟懇求。 原告王先生訴稱,他與趙女士于2014年建立愛情聯系,兩邊均已見過對方家長及親朋,開端準備成婚事宜。趙女士提出要購買成婚用房,王先生遂于2016年購買了海淀區某房子,購房款450萬元均由王先生支付。買房時趙女士稱,若不將房子的50%份額作為彩禮登記在她名下,她就不成婚。王先生為成婚只好贊同。兩邊因矛盾分手后,王先生屢次要求趙女士返還房子產權,趙女士拒不返還,故訴至法院。 被告趙女士辯稱,其與王先生不存在婚約,涉案房子50%產權也不是彩禮,其也支付了必定購房款,房子的產權份額是其與王先生自愿約定的成果。王先生要求確認涉案房子由其單獨一切,是行使吊銷權,但該房子已通過物權公示,不具有可吊銷性,故不贊同王先生訴請。 法院經審理后以為,依據兩邊當事人的陳述及舉證情況看,趙女士在購買涉案房子時,僅支付了少量的款項。王先生在明知趙女士的出資情況下,在辦理涉案房子產權證時,還將房子的50%產權辦至趙女士名下。其雖建議該50%產權是作為彩禮給了趙女士,但針對該建議,未供給證據證明,趙女士亦予以否定。在王先生未能供給足夠有效的證據,證明涉案房子共有是以實踐締約婚姻為前提的情況下,產權份額與出資不符的部分,應視為王先生對趙女士的贈與。王先生要求確認涉案房子由其單獨一切的懇求,實踐是吊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但趙女士取得涉案房子50%產權是在2016年,而兩邊分手是在2017年,故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行使吊銷權的除斥期間,吊銷權已消滅。法院最終判定駁回王先生的訴請。 宣判后,王先生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案已收效。 愛情時將房子一半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 分手后能要回嗎

    戀人分手后,男方申述要求女方返還在愛情期間,登記在女方名下的50%房產份額。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因男方無法舉證證明該房產份額屬于分手彩禮,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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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下

    USB Type-C 充電口為什么沒有中文名字?

    2022-5-10 20:20:55

    時下

    如何評價江南春表示「只要沒有房貸壓力,在一個小城市掙三四千塊錢可能比在北上掙一萬塊錢生活更從容」?

    2022-5-10 20:20:57

    15 條回復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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