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趙德剛 記者 李子璇)日前,卜先生(化名)帶著母親李某,把自家的拆遷安置房賣給了盛某。盛某一家裝潢入住,待可辦證過戶時卻得知,這套房子屬于卜先生姐姐和母親,而姐姐并不同意售房。10 月 18 日,淮安市中院召開發布會,公布了此案例。
原來,2014 年,盛某從卜先生那買來了拆遷安置房,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卜先生和母親承諾,保證房屋無產權糾紛。盛某付款后,卜先生和母親向其出具收款收據、交付房屋,并將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交付給盛某,但是協議書載明來被拆遷安置人為母親及卜某姐姐。
隨后,盛某一家裝潢入住,待可辦證時要求配合過戶,卜某表示房子是母親與卜某姐姐的,而卜某姐姐表示不同意售房,遂過戶未果。后盛某不得以起訴李某、卜某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返還購房款,并賠償房屋差價及裝潢損失。
法官表示,本案房屋買賣合同因已無法實際履行,雙方也同意解除,故最終解除,返還購房款是應有之義,但盛某因此產生了其他損失,包括房屋溢價款及裝潢損失。對此,當初在售房時告知盛某,卜某為家中唯一兒子,有權處分該房屋,而未披露另有權利人,且還保證房屋無任何產權糾紛,現其二人無法就該房屋履行過戶手續導致解約,構成違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盛某在已看到拆遷安置協議書中另有權利人為卜某姐姐的情況下,未審查卜某的售房權限或為其姐姐出售的代理權限,多年來也未及時采取補救手續,對合同的解除及損失的擴大亦具有一定過錯,應自擔一部分損失。最終判決:合同解除,李某和卜某返還購房款并對給盛某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買房對于有購房剛需的普通百姓而言,是家庭財產的重大處分,更關系到一家人的安居樂業。如交易的是二手房,買賣雙方都要誠信締約,賣方要如實告知房屋的真實情況,不能欺騙、不能隱瞞。而買方也要盡到一般人所能注意到的謹慎審查義務,在保證合同真實性的同時,還需審查房屋的合法權利人、簽約人的代理權限等,并留痕存證,以防給正常的經濟生活帶來經濟損失,乃至訴訟風險。
(校對 李凱波)
私賣姐姐拆遷房,男子:我是兒子有權賣https://www.myzaker.com/article/652fa3be1bc8e05c770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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