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個人信息出境規范合同方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方法》規則,個人信息處理者經過與境外接收方締結規范合同的方式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供給個人信息適用本方法。清晰經過締結規范合同的方式展開個人信息出境活動,應當堅持自主締約與存案管理相結合、維護權益與防備風險相結合,保障個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動。個人信息處理者經過締結規范合同的方式向境外供給個人信息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非要害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不滿100萬人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供給個人信息不滿10萬人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供給靈敏個人信息不滿1萬人的。法令、行政法規或許國家網信部分還有規則的,從其規則。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采取數量拆分等手法,將依法應當經過出境安全評價的個人信息經過締結規范合同的方式向境外供給。 《方法》清晰,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境外供給個人信息前,應當展開個人信息維護影響評價并清晰了重點評價內容。規則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在規范合同收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分存案。提出在規范合同有用期內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從頭展開個人信息維護影響評價,補充或許從頭締結規范合同,并履行相應存案手續的詳細情形。《方法》還對監督管理、法令責任、合規整改要求等作出了規則。 《方法》附件為規范合同范本,主要內容包括合同相關定義和基本要素、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的合同責任、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許地區個人信息維護政策和法規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和相關救助,以及合同免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事項,并設計了個人信息出境說明、兩邊約定的其他條款等兩個附錄。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個人信息出境規范合同方法》-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個人信息出境規范合同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則,個人信息處理者經過與境外接收方締結規范合同的方式向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