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倒覺得這也沒什么,歐美不也在沒收俄羅斯寡頭的財產嗎?高俄就那么多,下手晚了就都被別人沒收完了,你歐美摸得,我烏克蘭就摸不得?
你們要往好處想,大不了請澤連司機先生再簽一份法律,表示在烏的俄羅斯人都是寡頭。
沒收敵國私產顯然違反了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四公約》第三十三條:“……禁止對被保護人掠奪。禁止對被保護人及其財產采取報復行為。”
盡管國際法認為交戰國對敵國私產有一定的限制權,但是此種限制應是必要的。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四公約》第三十三條:“上述所述之嚴重破壞公約行為,應系對于受本公約保護之人或財產所犯之任何下列行為:……以及無軍事上之必要而以非法與暴亂之方式對財產之大規模的破壞與征收。”
1998年《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八條規定戰爭罪包括無軍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廣泛破壞和侵占財產,嚴重破壞 1949 年日內瓦公約的行為。該規約并將摧毀或沒收敵方財產 ( 除非是基于戰爭或沖突的必要) ,嚴重違反國際法既定范圍內適用于國際性或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法規和慣例的行為界定為戰爭罪。
此外,此種限制不得剝奪敵國私產的所有權。
聯合國安理會第 1369 號決議成立的埃塞俄比亞和厄立特里亞索償委員會 ( Eritrea-Ethiopia Claims Commission) 在 2005 年作出的裁決4中,就有關交戰國對敵產的權力問題確定的規則為: 雖然戰爭賦予交戰國處理其 敵方財產的廣泛權力,但該權力并非不受約束, 交戰國應在為財產提供保護的條件下凍結敵方財產,并且在沖突結束后將財產返還給原所有者或交由戰后協議確定的其它方式處理。
盡管該委員會裁決認為現代國際法認可一國為了防止財產用于對敵方有利目的而將私敵主體的財產置于該國的行政監管之下,但強調該種監管并非掠奪,原財產所有者也未失去其對財產的所有權。
俄羅斯違反國際法的戰爭行動并不是烏克蘭的違法阻斷事由。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四公約》第二條:“ 于平時應予實施之各項規定之外,本公約適用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間所產生之一切經過宣戰的戰爭或任何其他武裝沖突,即使其中一國不承認有戰爭狀態。
反復確認了一下,不是“強制沒收俄羅斯及其居民財產”,而是沒收“財產權”。

一字之差,意思相近,內涵完全不一樣。
如果是強制沒收財產,就涉及到一系列問題,誰來出面沒收,怎么沒收,怎么處理,這在今天的情況下,根本不可能得到執行。
如果沒收的是“財產權”,顯然就是暗示所有烏克蘭人,只要是在烏克蘭的俄羅斯人財產,不受法律保護,該拿就拿,該違約就違約,不需要負責。
這里的大頭是俄羅斯在烏克蘭的投資,大約300億美元,有些甚至是烏克蘭的國債,其中還包括俄羅斯銀行貸給烏克蘭個人和公司的大約100億美元貸款。
這些都是明面上的,主要肯定是由烏克蘭官方出手了。法案里也說了具體細節由經濟發展委員會制定,做法是移交給一個專門的國有企業。
作為反制,俄羅斯方面已經警告了,如果國有化俄羅斯公司,后果將是相互的。
但法案更離譜的部分是,他把在烏俄羅斯居民的財產權也宣布要沒收了,這就超出界限了。
沒有查到烏克蘭的俄羅斯公民數量,但有三個側面信息可以參考:
1、在俄羅斯的烏克蘭公民差不多三百萬
2、烏克蘭的俄羅斯族人高達八百萬,大部分在東烏
3、俄羅斯承認雙重國籍
可以推測,在烏克蘭的俄羅斯公民至少也在百萬級別,有一些甚至還是在烏的俄羅斯反對派,烏克蘭政府怎么去沒收?
所以,到了執行階段,這個法令要配合另一條前后腳頒布的法令看:

這節奏,槍在手跟我走?
可惜這一波搶的不是黃老爺,而很可能是馬路對面來自俄羅斯的鄰居。
只能說,澤連斯基是鐵了心要徹底撕裂兩國平民之間的僅存的文明底線,更不在乎什么烏克蘭還有三百萬人在俄羅斯。
或許,讓烏克蘭底層平民在利益誘惑下徹底卷入仇恨和戰爭就是澤連斯基想看到的。
所以澤連斯基是要俄羅斯人的財產么?
這是要烏克蘭人自己的命當肉盾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