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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學生約嫖后拒絕發生性關系仍被拘留,河南警方回應:依法依規

    7月14日,河南的翟先生告訴記者,他曾出于好奇,與一名從事性服務工作的女子約好見面,見面后他主動拒絕

    7 月 14 日,河南的翟先生告訴記者,他曾出于好奇,與一名從事性服務工作的女子約好見面,見面后他主動拒絕發生性關系。之后,他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5 日,理由是嫖娼。

    翟先生不認可自己的行為屬于 " 嫖娼 ",提起行政復議,仍是維持原決定。" 我大四了,因為這個拘留,學校對我作出處罰,延遲一年畢業。"

    7 月 14 日,記者聯系到南召縣公安局的一名工作人員,他透露,目前翟先生的拘留已經執行完畢。如果翟先生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來維權。

    " 我是一名大四畢業生,2022 年 11 月 16 日,我在陌陌上認識一名女子,加微信后得知她是從事性服務工作的,出于好奇,我和她約好見面,見了之后我意識到這件事是不對的,便以沒看上她為由,拒絕跟她發生關系。" 翟先生告訴瀟湘晨報記者,他給了對方 100 元作為路費,讓其離開了。

    翟先生稱,2023 年 2 月 12 日,他接到了派出所的電話,稱他涉嫌嫖娼,要求他去接受調查,之后他被處以行政拘留 5 日的行政處罰。翟先生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南召縣政府維持了原決定。" 我認為我不屬于嫖娼,我沒有和她發生性關系,而且我是主動拒絕和她發生性關系的,在主觀意志上是拒絕的。"

    南召縣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書顯示,經查明,2023 年 2 月 10 日,被申請人南召縣公安局傳喚涉嫌賣淫的王某某,經詢問,王某某供述曾與其發生性交易的涉嫌嫖娼人員多人,包括申請人翟先生。且王某某提供了與翟先生開展性交易的微信聊天記錄。2023 年 2 月 12 日,被申請人傳喚申請人,經詢問,申請人承認,通過招嫖小紙片聯系王某某,談好價格為 400 元后,約定了交易地點。到交易地點見面后因嫌女方與照片上不一樣,未發生兩性關系,給了女方 100 元打發其走人。2023 年 2 月 13 日,被申請人制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申請人對其賣淫嫖娼行為,擬給予 5 日以下拘留或 500 元以下罰款的處罰。申請人提出申辯,認為沒有完整的性交易,不構成違法。2023 年 2 月 13 日,被申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申請人構成賣淫嫖娼,違法行為輕微,對申請人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翟先生不服,向南召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他認為,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他沒有與王某某發生性關系且公安機關程序違法。" 我不是通過招嫖卡片和她聯系的,我們是在網上認識的。"

    南召縣人民政府認為,本案中,申請人翟先生與賣淫女談妥交易價格、交易地點,并且已經著手實施,已構成賣淫嫖娼行為;因其未實際發生關系,應當從輕處罰。被申請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翟先生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依法應予維持。申請人的理由于法無據,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作出決定維持被申請人南召縣公安局 2023 年 2 月 13 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7 月 14 日,記者聯系到南召縣公安局的一名工作人員,對方表示目前翟先生的行政拘留已經執行完畢。" 他提起了行政復議,復議結果也是維持原決定。如果他還是不服復議決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該工作人員表示,公安機關對翟先生作出的處罰是依法依規的,而且有證據作為依據," 不是他說什么就是什么的。"

    主動拒絕發生關系,翟先生的行為是否也是嫖娼?

    對此,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易旭表示,根據《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 》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 情節較輕 ":(一)已經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實施性行為的;(二)以手淫等方式賣淫、嫖娼的;(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因此,只要談好價格,不論是否發生性關系,都算賣淫嫖娼行為,但沒有發生性關系的屬于情節較輕,也存在兩種情況,即主觀上不愿意發生和客觀上不能發生。如果是基于客觀原因,如遇到警察查房等,未發生性關系,還是按照賣淫嫖娼處理,只不過應當從輕處罰。但對于主觀原因如害怕等未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依舊是嫖娼的違法行為,只是情節特別輕微,又主動消除違法后果,實踐中一般不予處罰。

    來源 | 瀟湘晨報

    責編 | 楊楚瀅

    大學生約嫖后拒絕發生性關系仍被拘留,河南警方回應:依法依規https://www.myzaker.com/article/64b40be28e9f093f4d47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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