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了一下判定,簡明講講法院的理由。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則,勞動者不能擔任作業,經過練習或許調整作業崗位,仍不能擔任作業的,公司才能夠革除勞動合同。
雙方在案件中的爭議焦點即:小米是否對何某經過練習了呢?
法院認為沒有。
具體情況是,小米公司建議因何某績效考核分數較低,屬于不能擔任作業。
然后,何某簽訂了其公司擬定的《績效改進計劃》,其間約好何某的具體改進政策和衡量標準,怎樣某經此次改進考核未達標,則視為其經改進后仍不能擔任作業,何某應提起離職請求。
問題就出在這個《績效改進計劃》上!
法院認為:
1.《績效改進計劃》本身不是練習,只不過是公司的政策和計劃。
2.即便按照《績效改進計劃進行評分》,該計劃也沒有得到何某的簽字承認。
3.小米公司也沒有給出自己怎樣打分的依據。
就上述三點,1、2能夠知道是什么情況,至于3,闡明公司連一個打分的依據都拿不出來,這讓人怎樣服氣?這難道不是「欲加之罪」?
綜上,法院對《績效改進計劃反響》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采信,進而對小米公司所持何某未經過績效考核測驗,屬于經過練習后仍不能擔任作業之建議亦不予采信。
什么?令我等打工人喪魂落魄的PIP今天惜敗?真是皆大歡喜!
PIP可謂企業HR的倚天屠龍劍、九陰白骨爪,所向無敵,無所不能,所到之處,寸草不生。
于2020年11月4號奉告小何改進計劃不達標
新聞中提到的“改進計劃”,便是 PIP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
PIP的厲害之處在于:
以讓你進步之名,行把你攆走之實。鄙俗吧。
看看它是怎樣干的…
第一、它凌辱你。
以一種非常正式的方式奉告你,你不行,讓你簽字承認你不行,沒有達到績效。大都勞動者接受不了這第一重凌辱就直接離職了。
第二、它持續凌辱你。
即便你闖過一關勉強留下,你的領導會持續凌辱你,給你擬定一個不太能完成的政策(別人都不需要),時不時地跟進你這個政策,一次又一次奉告你,你不行...
第三、凌辱完你后不給補償讓你走。
HR跟你簽PIP往往不是為了讓你改進,而是為了讓你走。所以,你逆來順受幾個月后,或許仍然改動不了被掃地出門的結局。就像小何的遭受相同…
最終告訴你,你不行,并且沒有補償。
所以不幸的打工人,遇到兇惡、強壯的PIP該怎樣辦?當然是用魔法打敗魔法。
以正義的勞動法打敗兇惡的PIP。
PIP是企業內部制度,能大過勞動法?
咱們看看勞動法怎樣規則的:
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能夠革除勞動合同,可是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不能擔任作業,經過練習或調整崗位,仍然不能擔任作業的。
看出來沒有,勞動者三大利器:
不擔任作業證明、練習、調崗…
所以,當企業讓你簽PIP怎樣辦?
Sorry, 不簽任何PIP。
堅持按勞動法規則要求企業供應“不擔任作業證明、練習、調崗”,堅持上班,直到得到補償。
為啥不能簽PIP?由于PIP上必有你一條你不能擔任作業的描述。
簽了你就輸了一半。
打工人,支棱起來!跟資本家干究竟…